(一)国内差旅
1、报销凭据: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车票、住宿费等相关原始票据。
2、标准:
飞机 | 经济舱 | 沪财行[2014]9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沪财行[2014]9号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三等舱 | 沪财行[2014]9号 |
住宿费 | 分地区、淡旺季对应住宿费标准(见附件) | 沪财行[2016]19号 |
伙食补助费 |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100元/天 | 沪财行[2014]9号 |
市内交通费 |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80元/天 | 沪财行[2014]9号 |
3、注意事项:
(1)公务机票自2015年12月1日起,需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操作购买。
(2)其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能委托旅行社代办。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自己家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因公临时出国
报销要求:除一般正常出差报销要求提供的凭证外,还需另行提供:
1、徐汇区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出国、赴港澳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赴台湾要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赴台批件。
注:教育局批复为因私途径的,无任务批件。
3、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流程办理,附政府采购相关附件。
(三)国内公务接待
1、范围:
(1)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对口支援以及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接待任务等公务活动内。
(2)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公务接待。
(3)本区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2、标准:
(1)公务接待不提供香烟和酒水;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公务接待用餐按上海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日常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天;可视情况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不超过15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访人数10人以上的,接待餐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访人数三分之一;来访人数不超过10人,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其他随行人员可以安排客饭,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
3、报销凭据: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含场所、接待人员名单等)相关凭证。
详见《关于转发<中共徐汇区委办公室、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汇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徐教委办(2015)2号】
(四)培训费
1、范围: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活动。
2、标准:
(1)伙食费: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不超过110元/人·天。
(2)场地费和讲课费: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聘请师资授课的报酬,不超过100元/人·天。
(3)资料纲和其他费用:资料及办公用品、现场教学费、授课教师用餐等,不超过60元/人·天。
3、报销凭据: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详见《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行(2014)61号]
(五)会议费
1、范围:由各预算单位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的全区性会议和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2、标准:
(1)伙食费:根据会议类别共分四类,本系统召开的会议一般属于三、四类
,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天。
(2)其他费用:文件印刷、租借场地、租借投影仪、交通费等总计不超过80元/人·天。
(3)环境布置: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专用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4)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3、报销凭据: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清单、原始票据等相关凭证。
详见《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行(2014)46号]
(六)公务卡及现金管理
2016年12月30日,教育局计财科召开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的会议,就公务卡使用等方面布置了相关的要求,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徐汇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支付项目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零星印刷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
7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费用。 |
8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与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9 | 租赁费 | 指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信网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10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1 | 培训费 | 指单位各类培训支出。 |
12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包括外宾接待)费用。 |
13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支出。 |
1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公务用车开支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5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6 |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末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注:1、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纳入《徐汇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的支出外,必须使用转账和公务卡结算。
2、报销要求:除一般正常报销要求提供的凭证外,还需提供公务卡签购单、公务卡经费使用申请单。
如网上支付无银行签购单的,可将包含消费卡号(后四位)、消费金额、消费时间的支付截图或消费短信截图打印出来代替银行签购单。
徐汇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
序号 | 现金支付项目 |
1 | 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
2 | 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
3 | 支付给本市(本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和外省市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
4 | 支付给困难或者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者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 |
5 | 维稳等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
注:严格控制各类现金支出。遇特殊情况且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相关支出,必须书面报经本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并附相关说明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