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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人〔2005〕8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教社政厅〔2002〕3号)、《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职成〔2004〕8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根据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5学年开始,每年分期分批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或辅导)工作的教师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取得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或辅导)工作的教师。
  二、培训形式和内容
  (一)培训形式以组班集中面授为主,培训课程结束后,学员还须参加一个月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践。
  (二)参加培训的学员按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小学三个类别组班。
  (三)学员参加培训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半天。
  (四)培训内容由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与技术、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等三个模块组成。培训计划见附件。
  三、考核要求
  (一)培训和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学员学完所有课程后,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和实践环节的答辩考核,并可以参加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的"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二)通过培训结业考试者,可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成绩合格者,将取得相应等级的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共同用印的《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领导小组,研究相关政策,对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建立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委员会,定期研究培训工作;对培训单位和培训师进行资质审查,对课程大纲进行审定,参与对考试大纲的审核,对培训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对培训质量进行监控。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另行发文。
  五、培训管理工作
  (一)报名工作
  报名工作自文件下发后即开始,报名表由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
  1、各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可自行到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延安西路900号,电话:62523048)报名登记。
  2、区县所属的中小学(职校等)教师向所在区县的教师进修院校报名,由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统一送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学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二)各培训单位均应做好学员参加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考勤记录、作业以及实践环节考核的成绩等。学员缺课四分之一将不得参加考试。
  (三)学员参加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在取得证书的同时,其学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教务管理系统。
  (四)对取得《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咨询师,由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培训人员资源管理信息库,并在上海市教师教育网上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
 
附件:1.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海市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计划
     3.上海市中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计划
     4.上海市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计划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培训  工作  通知
  抄送: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市
教委教研室、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