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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第九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第九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徐汇区教育系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第八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八届工会委员会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工作,并拟定换届选举的请示交党总支审阅并签署意见后交徐汇区教育工会。请示的内容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议程、时间,下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候选人名额,以及经审人员设置名额。徐汇区教育工会在收到换届请示后一周内下达书面回复。

第四条  第九届工会委员会按会员人数设委员7人。

第五条  第九届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本单位在职的工会会员;

2能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4)热心工会工作,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关心群众疾苦,善于倾听群众意见,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  第九届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额按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10%的差额率确定为8人。候选人由全校工会会员推荐产生,提名名额与应选人数相等。具体操作中必须充分体现会员的民主权利。第八届委员会根据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三天,听取群众意见。若无原则性意见,则在选举日提交会员大会确认为正式候选人。

第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第八届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选举办法提前发到会员手中。选举大会先审议并通过第九届工会会员大会表决办法、选举办法、第八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审工作报告和候选人正式名单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唱票人和记票人,由第八届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和唱票人、计票人进行监督。

唱票人和记票人负责统计、甄别选票以及汇总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二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三条  因公、因事缺席的会员不参加投票。

第十四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十五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在未过半数选票的获选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的同意减少名额,在条件成熟时再补选。

第十六条  总监票人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给大会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七条  工会设一名经审员,由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由第九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同步换届、同步选举。男同志当选为工会主席的应同时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另再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该职务由分工女工委员担任。女同志当选为工会主席的应同时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不再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十条  换届工作结束后,由第九届工会委员会拟订换届结果报告,上报区教育工会审批。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21214